南京中医药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14-10-08 浏览次数: 1625

 

第一章  管理制度

第一条  创业团队须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第二条 创业团队装修办公场地方案需经创业园批准,方可施工,不得擅自对创业园用房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第三条  创业团队不得将办公场地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及与他人共享。

第四条  创业团队使用创业园会议室或培训室,需至少提前一天到创业园办公室报批。

第五条  创业团队须按入驻协议书的规定入驻创业园并开展工作,严禁创业工作室形同虚设。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

第七条  各团队在创业园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八条  创业企业每个月度及年度须向创业园汇报团队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创业园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创业园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第九条  创业园每季度召开一次驻园企业例会,对创业园季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听取创业团队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创业园邀请创业导师来为创业团队做讲座,针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创业园将根据团队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第三章  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各创业团队离开创业园时必须做到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第十二条  创业园严禁外人留宿,如因加班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需报创业园物业管理批准并登记。

第十三条  各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创业园办公室报告。因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创业团队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并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创业团队需严格遵守《创业园管理制度》,并签订相应协议,依照协议向创业园交纳房租、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章 创业平台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为创业团队提供活动及办公场地。

第十七条  为符合政策的创业企业提供政府资金资助。

    第十八条  协助大学生办理各类证照,落实有关工商和税务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免费提供创业咨询和辅导、项目评估、完善商业计划等。

第二十条  提供项目推荐申报、投融资信息、市场营销管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协助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申请财政性科技经费、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提供财务和税务等代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提供日常法律援助服务,按情况收取相应费用。

第五章  创业团队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南京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创业园的相关规定,爱护公物,履行安全、卫生责任,确保创业园的和谐有序。

第二十五条  必须保证按照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办公场地。不得损坏办公场地设施。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办公场地进行非法活动,严禁进行宗教活动和传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