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省创新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国家和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并经营的中方控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内,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应有的项目组织实施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资产负债率合理;
5、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属于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
2、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3、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且项目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4、项目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项目处于研究开发、中试阶段或项目产品有小批量试销;
6、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放宽至3年)。
第十一条 省创新资金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地方必须先期立项支持,单项资助经费不低于申请省拨资金的1/3。优先支持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并推荐申报的项目,以及创业投资机构支持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