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根据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发挥会计人员和代理记账机构作用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宁财会[2015]194号)、《关于运用代理记账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规范》(宁财会[2015]23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通过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进一步支持本区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企业的财务运作,并促进本区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发展,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提高中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信水平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企业的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1、在鼓楼区范围内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2、自营业执照下发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成立不满二年;
3、申报时已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4、企业规模: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且企业愿意区财政部门为其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并能及时将相关财务信息报送区财政部门;
5、行业类型: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的分类标准。符合市委、市政府新兴产业发展战略的企业、区级以上认定的重点产业园及孵化器在孵企业、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大学生创业型企业等优先享受财政出资购买代理记账服务。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选聘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中标的代理记账机构作为中小微企业代理记账的定点供应商。
三、购买服务的范围
1、区财政局购买的基本代理记账服务内容包括:协助办理开立银行纳税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协助税务核查、办理发票开户、协助购买发票、建账、记账、编制财务报表、编制税务报表、纳税申报、日常财务、税务咨询、协助甲方接受税务检查、协助办理减免税手续、协助工商年检等服务。
2、增值服务内容:按照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服务承诺及相关增加服务项目(该项目费用含在基本代理记账服务费用中)。
四、业务流程
1、中小微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意向,填写《鼓楼区中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附件1),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最新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申请时企业成立已满3个月的);
2、主管部门收到中小微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企业是否在本区注册、企业规模、行业分类等进行审核。
3、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协助中小微企业在定点供应商名单中选聘代理记账机构。
4、区财政对通过审核的委托代理记账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中小微企业,并返还盖章确认后的《鼓楼区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
5、中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机构、区财政局签订《财政出资委托代理记账服务合同》(附件2)。
五、购买服务的期限及费用
区财政局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期限一般为24个月(购买代理费400元/月),代理记账服务合同按年签订。如企业因注销、迁移至外区、违约等情况,代理记账服务期限提前终止,代理费按实际服务期限计算。
六、法律责任
1、申请享受代理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申请资料。接受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负有审核中小微企业申请资料真实性的义务。
2、协议履行期间,被代理中小微企业发生注销、迁移至外区、违约等情况的,代理记账公司必须立即终止协议,并报告区财政局;被代理中小微企业发生名称变更等事项的,代理记账公司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报告。
3、区财政局不定期对代理记账机构、享受代理服务的中小微企业的委托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提供虚假服务情况,区财政局将采取相应措施。
虚假服务:代理记账机构实际未提供代理记账服务的;被代理企业因注销、迁移至外区或其他原因,应当提前终止协议,代理记账机构未及时报告并继续作为正常代理服务向区财政申请经费结算的。
区财政采取的措施:
(1)终止该协议,收回该被代理中小微企业享受的补贴费用。
(2)中止推荐该代理记账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对该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享受购买服务政策的代理业务进行检查。
(3)该代理记账机构为年度必查单位,如有更严重问题的,向市财政局建议清理出定点服务商预选库。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5年8月18日
附件:
1、鼓楼区中小微企业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
2、财政出资委托代理记账服务合同